辦理東莞清溪轉廠一日游報關的解決方案
| 更新時間 2024-12-29 10:3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714414154 聯系手機 13798333917 聯系人 梁先生 立即詢價 |
新發展格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趨勢。強調:“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是我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新發展格局的提出和構建根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深刻回應了現實發展的需要。
要跟外資企業做生意,就得轉廠。只有通過保稅區轉廠環節,才不能跟外貿公司做生意,否則你將丟失這個客戶。利用保稅區來做出口復進口,“出口復進口”就是通過保稅區這樣的功能對一般企業物料性質做個改變,出口料件轉變為進口料件,才能把料件提供給外資企業做原材料使用,否則就不能跟外貿企業做這筆生意。“出口復進口”實際上就是轉廠,這也是保稅區業務優勢。
轉廠是2個外資企業間利用海關給的深加工結轉手冊。也就是外商投資的廠,分為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手冊2種。所有想跟這種客戶合作的都是涉及到一個轉廠的問題。
轉廠,關鍵就是通過這樣的操作對外貿企業料件做一個料件性質的改變。也只有這樣的操作之后,才能跟另一家外貿企業做生意。希望我的回答能過幫襯到你。
以前有些客戶也會要求你們交香港。然后他們再拉進來,但是這樣涉及到一個金錢跟效率的問題。所以慢慢的就不選擇走香港,直接利用深圳出口加工區來做出口復進口的動作了。這樣既能保證當天交貨。也能省了一筆中港運輸費。
深加工結轉(轉廠)的概念: 二、深加工結轉的流程: 三、辦理條件 四、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五、辦事流程: 六、加工結轉售付匯及核銷操作程序: 七、涉及的單證及注意事項:
轉廠指的是,在中國內地由合資企業或者外資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出口用產品,轉向另一個在內地的合資企業或者外資加工企業進行組裝、加工。從商品流通來看,‘轉廠’在國內進行,屬于國內交易。但是,因為生產加工的產品是出口產品,而且交易雙方大多是外資或者合資企業結算都是在境外用外匯進行,所以‘轉廠’被視為是加工貿易的一環。
‘轉廠’加工始于1993年左右。1995年以后,隨著香港的生產加工基地大量外遷,以及大型日資家電企業相繼在大陸設廠,加速了大陸零部件加工產業的發展,使出口的‘轉廠’加工運動,在珠江三角洲非常活躍。
由于中國政府對出口加工貿易實施優惠的稅率政策,所以有些企業利用‘轉廠’加工進行偷稅、漏稅,甚至把出口產品轉為內銷的不法行為時有發生,引起各方的關注。
企業間其中一個企業的加工成品是另一個企業的成品的加工料件,雙方持各自的加工手冊,分別填出口和進口報關單在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這種一出一進的結轉情形稱為轉廠。
辦理條件 :
1、轉入、轉出企業是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即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轉出、轉入企業應在手冊的有效期內申請辦理深加工結轉。
3、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應當向各自主管海關申報結轉計劃,并經雙方主管海關備案后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企業《登記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按規定需提交的單證
辦事流程:
1、轉出企業持《登記手冊》、《申請表》(一式四聯)向轉出地海關申請備案。
2、轉出地海關認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3、轉出地海關審核(包括派員下廠核查)。根據《海關總署關于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的規定,當海關同意受理和準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行政許可事項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上加蓋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或準予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對申請人不具備海關行政許可申請資格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經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
4、對準予辦理,按規定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轉出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5、轉出地海關留存《申請表》聯,其余三聯退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6、轉入企業自轉出地海關準予核準之日起20日內,持《申請表》其余三聯,向轉入地海關辦理報備手續。
7、轉入地海關認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8、轉入地海關審核(包括派員下廠核查)。根據《海關總署關于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上加蓋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或準予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對申請人不具備海關行政許可申請資格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經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
9、對準予辦理按規定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轉入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10、轉入地海關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第四聯交轉入、轉出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11、轉出、轉入企業按照經雙方海關核準后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
12、轉入、轉出在每批實際發(收)貨后90日內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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