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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復出口的代理公司

      更新時間
      2024-11-17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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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數以萬計的中國制造出口企業分享著龐大的全球貿易市場。在*貿易過程中, 難免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原因需要安排退運返修的,情況基本分為以下兩類:
      1. 全新貨物發到國外尚未清關或者已經在國外清關還沒有零售的,原因基本有:產品質量不符、某一項或者多項功能的參數不達標,電子產品系統需要重新升級、包裝不符、商標不符或者國外客戶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等。
      2. 產品已經銷售給終端消費者,需要進行*售后維修的。
      面對退運返修的問題,基本上各出口企業都不知道如何著手處理,為此,深圳浩通物流結合保稅區的政策特點,給出了“保稅區退運返修復出口”的方案。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了解“保稅區退運返修復出口”的方案。
      海關規定貨物退運進出境(區)有什么不同操作:
      (一)待維修貨物來自的,待維修貨物從進入綜保區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均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二)待維修貨物屬于境內區外的:
      1.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外進入綜保區,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2.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外,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三)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按照《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對監管方式等有關欄目的規定進行維修用料件進出境、進出區、結轉等的申報;
      (四)對維修貨物,區內企業應按照《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2018年*23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填報保稅核注清單;
      (五)維修業務過程中,由于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區內企業(轉出企業)需要將待維修貨物或經維修貨物轉至其他綜保區內企業(轉入企業)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轉入、轉出企業在貨物進出區環節均申報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間貨物(代碼1200)”。
      需注意:
      1.轉出、轉入企業均應符合《聯合公告》要求,具備開展維修業務;
      2.維修貨物范圍應符合《聯合公告》商品范圍;
      3.轉入企業不能將待維修貨物或經維修貨物再次轉至其他企業維修。
      五維修邊角料等怎么處置?
      (一)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公告》(2014年*33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從境內區外進入綜保區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可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后運至境內區外;
      (三)維修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屬于固體**的,應當按照《固體**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12號)有關規定辦理。
      綜保區內可以開展哪些維修業務:
      (一)正面清單內的商品可以開展維修業務(見《聯合公告》附件,可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三)維修貨物要求“哪兒來哪兒去”,即若待維修貨物來自,維修后的貨物應復運至;若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維修后的貨物應復運至境內區外;
      (四)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區內企業申請開展維修業務,由所在綜保區管委會(或地方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商務、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制訂監管方案,相關方案和企業名單應報省級商務、直屬海關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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